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电力市场容量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表明继山东之后,广东成为中国第二个建设电力市场容量补偿机制的省份。
容量补偿机制建设的初衷,是作为一种临时性过渡手段,用于解决未来市场化发电机组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中,容量市场尚未建立时固定成本回收问题。同时也是电源投资激励、电力供需安全保障等的现实需要。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0年《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工作指引》,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大体可归纳为稀缺定价机制、容量市场和容量成本补偿机制三类。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可通过建立容量成本补偿机制起步。即我国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阶段,电力现货试点配套容量成本回收机制,以容量补偿机制为主要手段。
山东省容量补偿对市场化用户所有电量收取,单价为0.991分/千瓦时,根据发电机组有效容量分配容量电费。
广东容量电费有很大不同,现阶段只对售电公司和批发大用户所代理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之和超出售电公司持有的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的电量(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的电量,包括现货偏差电量和绝对价格中长期电量)收取容量补偿电费,售电公司当月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电量为负时置零。按照容量电费产生机理来说,这项规定也合乎情理,这就要求售电公司和批发大用户要进一步提升负荷预测水平,对代理用户进行精细化管理。
《广东电力市场容量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点如下:
1.补偿原则:容量补偿是指按照容量度电分摊标准按月向售电公司(含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大用户)收取容量电费,并根据市场机组有效容量占市场机组总有效容量比例补偿给各机组。
2.补偿对象:容量补偿的对象为参与广东电力市场化交易并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调管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
3.用户侧容量电费:按照各售电公司当月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电量及容量度电分摊标准收取容量电费。售电公司容量电费=售电公司当月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电量×容量度电分摊标准,售电公司当月价差中长期合约外电量为负时置零。
4.电费收付:各市场主体的容量补偿电费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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